《孟子》三考
摘要:《孟子·告子下》篇“人恒过,然后能改”之“恒”当读为“极”,是说人困于过,为过所困,才能改正错误;《离娄上》篇的“思诚者,人之道也”之“思”当读为“使”,是“做到”的意思,而不应该训为思想或追求;《尽心下》篇“仁也者,人也。合而言之,道也”当作“仁也者,人也;义也者,路也:合而言之,道也”,“人也”下脱去“义也者,路也”5字。
关键词:孟子、人恒过、思誠、脱简
《孟子》一书,谈义理者多,讲考据者少。学者多以为其训诂不成问题,唯有其心性之论方值得深究。但事实上《孟子》一书也有不少训诂问题值得讨论。清儒王念孙(1744-1832)云:“训诂声音明而小学明,小学明而经学明。”张之洞(1837-1909)也说:“由小学入经学者,其经学可信。”笔者以为,解决了《孟子》书的训诂问题,方能将《孟子》书之义理落到实处。训诂不明,讲《孟子》书之义理不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,就是差之毫厘,谬以千里。下面从《孟子·告子下》、《离娄上》、《尽心下》三章中选举三题,试作讨论,供治《孟子》书者参考。
一、“人恒过,然后能改”考
《孟子·告子下》篇载有孟子一段名言,云:
舜发于畎亩之中,傅说举于版筑之间,胶鬲举于鱼盐之中,管夷吾举于士,孙叔敖举于海,百里奚举于市。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,必先苦其心志,劳其筋骨,饿其体肤,空乏其身,行拂乱其所为,所以动心忍性,曾益其所不能。人恒过,然后能改;困于心,衡于虑,而后作;征于色,发于声,而后喻。入则无法家拂士,出则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。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。
其“人恒过,然后能改”一句,东汉赵岐(108-201)注云:“人常以有谬思过行,不得福,然后乃更其所为,以不能为能也。”北宋孙奭(962-1033)疏:“又言人常以过谬,然后更改而迁善。”南宋朱熹(1130-1200)集注:“恒,常也。此又言中人之性,常必有过,然后能改。”清焦循(1763-1820)疏:“《尔雅·释诂》云:‘恒,常也。’《礼记·乐记》云:‘过制则乱,过作则暴。’注云:‘过犹误也。’《仲尼燕居》云:‘不能诗,于礼缪。’注云:‘缪,误也。’是缪即过也。思误则行误,因致愆咎,故不得福。更即改也。始以缪而不得福,一更改即能得福,是以不能为能也。”都是将此“恒”字训为“常”,以为与下文“国恒亡”之“恒”字同义。近人杨伯峻(1909-1992)本之,将其译为:“一个人,错误常常发生,才能改正。”今天谈《孟子》者,从大师到童蒙,理解莫不如此。
但“人恒过,然后能改”说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。我们不能说只有常常犯错,才能改正错误。为什么?道理很简单,因为“恒过”不是“改”过的条件。如果“改”过一定要“恒过”的话,“恒过”就成了“改”过的必要条件,是必不可少的,不“恒过”则不能“改”过。人难免犯错,但不能“恒过”,常常犯错,不能为常常犯错找理由。有过则改,岂能“恒过”,“然后”才“能改”?可见此说是不能成立的。
笔者认为,“人恒过,然后能改”当为读为“人极过,然后能改”,这里的所谓“恒”字实乃“极”之借字。
出土文献中,“极”常常写作“恒”。
《周易·系辞传》:“是故易有太极,是生两仪。” “极”字马王堆帛书本作“恒”。笔者一九九二年曾著《〈帛书系辞释文〉校补》一文,认为“恒”字乃是“极”字的误写。尽管饶宗颐不认可,但李学勤、张政烺(1912-2005)、裘锡圭都有相同的意见。
郭店楚简《鲁穆公问子思》篇“恒(亘)”字四见,屡有“恒称其君之恶者”说。陈伟指出,“恒”训“常”,常常指出君主的过失,语义似不如读“亟”。先秦古书只有“亟(极)称”、“亟(极)言”的用例,而不见“恒称”用例。这是说“恒(亘)”当为“极(亟)”字之误。裘锡圭认为“其说甚确”,并进而指出:“在我们所能看到的、数量不能算少的战国时代的楚简里,基本上是借‘亘’为‘亟’的。已有学者指出,‘亟’和‘亘’不但字形在楚文字中相似,而且上古音也相近,二者的声母皆属见系,韵部有职、蒸对转的关系,所以楚人会以‘亘’为‘亟’。”
《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》第三册《亘先》篇,有“亘先无有”、“亘气之[生]”说,整理者读“亘”为“恒”。裘锡圭却认为“从楚简用字习惯和《亘先》文义来看,‘亘先’、‘亘气’应读为‘极先’、‘极气’”。
这些意见,得到古文字学界的普遍认同,当属可信。由此看来,《孟子·告子下》篇的“人恒过,然后能改”的“恒”为“极”字之误,也是完全可能的。
“极”有困窘、疲困义。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篇:“今王田猎于此,百姓闻王车马之音,见羽旄之美,举疾首蹙頞而相告曰:‘吾王之好田猎,夫何使我至于此极也,父子不相见,兄弟妻子离散。’此无他,不与民同乐也。”又《离娄下》篇:“有故而去,则君搏执之,又极之于其所往。”赵岐注:“极者,恶而困之也。”西汉王褒(约前90-51)《圣主得贤臣颂》:“庸人之御驽马……胸喘肤汗,人极马倦。”《世说新语·言语》:“顾司空未知名,诣王丞相,丞相小极,对之疲睡。”清吴善述《说文广义校订·木部》:“极,又因穷极之义引为困也,病也,疲也。”这一解释非常正确。
因此,《孟子·告子下》篇“人恒(极)过”之“极”义当为困或病。“人极过,然后能改”,是说人困于过,为过所困,吃够了过错的亏,受够了过错的罪,饱经教训,才能痛定思痛,改正错误。而不是说“错误常常发生,才能改正”。
《孟子》下文紧接有“出则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”句,估计文献在流传的过程中,人们不慎将这里的“极”与下文的“恒”相混了。
二、“思诚者,人之道也”考
《孟子·离娄上》篇又云:
悦亲有道:反身不诚,不悦于亲矣。诚身有道:不明乎善,不诚其身矣。是故诚者,天之道也;思诚者,人之道也。至诚而不动者,未之有也;不诚,未有能动者也。
其“诚者,天之道也;思诚者,人之道也”一句,赵岐注:“授人诚善之性者,天也;思行其诚以奉天者,人也。”孙奭疏:“诚者是天授人诚善之性者也,是为天之道也;思行其诚以奉天,是为人之道也。”朱熹集注:“诚者,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,天道之本然也;思诚者,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,人道之当然也。焦循疏:赵氏佑《温故録》云:《中庸》言“诚之”者而下详其目,故以“慎思”为“诚之”一事,乃就所学所问而次第及之,然后进以“明辨”、“笃行”。《孟子》浑括其辞,独揭一“思”字加本句上,则统所知所行而归重言之,明示人以“反求诸”身为诚身之要,惟思故能“择善”,惟思故“固执”,君子无往而不致其思,无思而不要于诚。故曰“君子有九思”,曰“思不出其位”。孟子尝警人之弗思,而教以“思则得之”,“先立乎大”。可见,从赵岐以来的注家,无不以“思诚者”之“思”为“思想”之“思”。杨伯峻因此将其译为:“诚是自然的规律,追求诚是做人的规律。”将“思”译作“追求”,是由思想义而引发,非常清楚。近年来金良年的译文也同。
《礼记·中庸》篇有一段与《孟子》此章近似的文字,曰:
诚身有道:不明乎善,不诚乎身矣。诚者,天之道也;诚之者,人之道也。诚者不勉而中,不思而得,从容中道,圣人也。诚之者,择善而固执之者也。
所谓“诚者,天之道也;诚之者,人之道也”即《孟子》“诚者,天之道也;思诚者,人之道也”。“诚之”即“使之诚”、“事之诚”,也就是“做到诚”。由此看,《孟子》所谓“思诚”,“思”不应该是思想或追求的意思,而应该是“使”、“事”,也就是“做到”的意思。这就是说,《孟子》所谓“思诚”之“思”,并非本字,而是假借字,是“使”或“事”之假借。
从古音学而言,“思”假借为“使”或“事”完全有可能,因为上古音它们韵母都属之部,声母同属齿音。
今本《孟子·尽心下》篇为什么会少“义也者,路也”五字呢?我想很可能是脱简所致。《孟子》这一段话原本很可能由三简组成,第一简是“仁也者,人也”,第二简是“义也者,路也”,第三简是“合而言之,道也”。在流传过程中,第二简脱落,人们将第一简和第三简连读,结果就变成了今本的“仁也者,人也。合而言之,道也”。郭店简《语丛一》第六十九简“父子,识上下也”,第七十简“兄弟,识先后也”,每简都是六字。第九十三简“仁义为之臬”、第九十二简“爱善之谓仁”、第九十八简“丧,仁之端也”,每简都是五字。其书写或许就与《孟子》这一段话的原本差不多,我们可以借鉴。
作者:廖名春,历史学博士,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,研究方向为先秦秦汉学术思想史。北京 100084
联系方式:
邮箱:
通信地址:
|